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二十四条未知(-1)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管执法部门、机构有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设立的管委会予以纠正。城管执法部门、机构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设立的管委会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