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十六条未知(-1)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设立的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街道办事处、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宣传教育、社区服务等方面支持和配合城管执法部门、机构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