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未知(-1)

城管执法部门、机构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城管执法部门、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