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五节 其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五十条已修改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但提供一年以上汽车租赁的除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