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但提供一年以上汽车租赁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