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道路运输站(场)进行站级核定。站(场)迁址、站内运营、设施设备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核定站级。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