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和集疏运中心建设,实现道路运输站(场)与城市交通、铁路、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鼓励多渠道筹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