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站场、厂矿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