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四节 出租汽车客运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尚未到期的,经营权管理按照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