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四节 出租汽车客运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三)有营运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