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三)有营运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