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建筑运行能耗高于指标或者定额的居住建筑供热单位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