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回虚假报告,停止其六个月内在本市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资格认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