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市和区人民政府以及建筑所有权人、供热单位等共同负担。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共同负担。

商场、酒店、写字楼等既有商业性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负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