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绿色建筑项目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