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保证绿色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