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市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居住区,新建城镇等民用建筑,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