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绿色建筑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特点,制定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价等标准和指标体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