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特点,制定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价等标准和指标体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