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共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五)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六)风景林地。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