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