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植树、栽花、种草须提高成活率和保存率。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种植的树木花草,成活率须达到95%以上,保存率须达到85%以上;防护绿地种植的树木花草,成活率须达到90%以上,保存率须达到80%以上;风景林地造林树木的成活率须达到85%以上,保存率须达到75%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应予以补植。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