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的树木花草、绿化设施或者破坏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种地、设坟、燃火、放牧、捕猎;(二)倾倒残土垃圾、堆放物品、搭棚建房、挖砂、采石、取土;(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剥树皮、强度修剪树木、砍柴、毁坏绿化设施;(四)在树木上刻划、栓系牲畜、践踏草坪花坛、穿行绿篱;(五)折枝、摘花、摘果及其他损害树木花草的行为。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