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树木所有者须根据鉴定通知书要求及时砍伐、更新。(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二)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安全的;(三)树龄、树貌已达到更新期的。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