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市、县人民政府应安排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城市绿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