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矿山、金属冶炼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可以配备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协助注册安全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组建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专业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