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建筑活动当事人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建筑活动当事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在本市参加招投标活动的资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