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建立建设项目劳务用工工资预储账户或者未向账户拨付资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