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承包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