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代建单位未取得相应资格或者不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合同约定代建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