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高耗水服务业未采取节水工艺和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