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设备和产品。已安装使用的非节水型设备和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标准的产品以及国家公布淘汰的非节水型设备和产品。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工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