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节约用水工作。

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约用水技术和节水产品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对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利用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项目给予财政补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