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地下水排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的,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