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取得取水许可证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开凿取水井。

任何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本条例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