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运单位或者个人处以所运(带)实物价值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