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七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