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