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