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