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