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条有效建设项目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