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