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区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水务、财政、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