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猎捕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