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猎捕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