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本条例所称林地不含在耕地上种植林木、花卉、药材、苗圃的用地和城建部门管理的绿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