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占用和征收、征用第二十六条有效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向审核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