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保护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业的,应当给予扶持。鼓励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凡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的,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优惠规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勘测、设计、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