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