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