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