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