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和油烟净化装置,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相邻单位正常工作环境;

(二)噪声、振动排放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三)设置油水分离设施,污水经隔离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

(四)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应当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